2016年9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湾仔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共6票,其每票货物申报的品名、数量、单价、总价均为:“贴片电感, 300000个,0.283美元,84900美元”,6票报关单总计申报出口贴片电感1800000个,总价5094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商检鉴定,上述6票报关单中的货物均为贴片电容,总数总计720000个,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商检鉴定证书、出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查问笔录、书面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品名及编码、数量、总价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