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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激光二极体、玻璃镜片等原材料未申报运费及保险费拱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4:1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57次

    一、2013年1月15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激光二极体、玻璃镜片等原材料共计198票,未向海关申报运费及保险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上述货值人民币212326.7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4385.48元。

    以上事实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案值计核表、查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注册资料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报关单、税款专用缴款书、装箱单、发票、买卖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亦陈述在案。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的事实。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二、截至2016年3月25日,当事人短少保税料件梅花形轴承支架铸件7.75kg,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上述货值人民币3234.4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01.61元。

    以上事实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案值计核表、查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注册资料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报关单、税款专用缴款书、装箱单、发票、买卖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亦陈述在案。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的事实。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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