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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PET卷膜含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0-30 14:49: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4次

    2021年7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商品编号:3920620000,商品名称:PET卷膜,数量:19200千克。经查验,该票货物中有一个木质托盘未申报。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该票PET卷膜中有120千克属于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鉴别报告、称重照片、合同、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为证。

    综上,1、当事人进口木质托盘未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积极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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