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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船舶用燃料油提供虚假加油凭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镇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9 13:49: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8次

    当事人于2017年3月11日至4月20日期间和2017年4月30日至5月17日期间,在由国际运输改营国内运输过程中,未经海关核准,使用进口船舶用燃料油MFO(180号燃料油)93.8吨、MGO(0号柴油)43.88吨。2017年5月17日,该轮再次申请改营国际运输,并在海关登轮检查时,向海关提供虚假加油凭证。该行为构成进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向海关交验单证不真实的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海关监管签证簿、航行日志、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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