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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脂杂色卷膜(库存料)含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14 20:35: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3次

    2018年2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脂杂色卷膜(库存料),申报商品编号为3920620000,申报数量为19460千克,申报总价为C&F7784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发现该货物实际商品编号为3915901000,且属于我国目前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经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构成违规行为。

    经计核,上述货物的价值计人民币6.26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检验报告、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查/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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