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5日,当事人向宁波海关申报转关一批硫化橡胶线,申报商品编码为4007000000。经海关查验及检验,实际货物为硫化橡胶线(废),分白色和黑色两种,重量24500千克,均为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报检号分别为231800024366和231800024367),货物实际商品编码为4004000020。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1、笔录;2、报关单证;3、商检部门检测报告;4、情况说明 、货物清单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