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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化妆品商品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2 14:45: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4次

      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6月20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贸方式一线入区以及区间流转向义乌综保区海关申报进口多批化妆品等货。经海关查验,申报的数量比实际数量多7771件,涉及货值13.95万元。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法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复印件;核注清单复印件;盘库记录;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其他书证;企 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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