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茄汁鲭鱼罐头,申报商编:1604150000,申报数量:940箱,申报单价:142.5美元,申报总价:13395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并主动向海关报明,上述价格申报错误,实际单价为14.25美元,实际总价为13395美元。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获经过、当事人情况说明、成交确认书、未退税证明、增值税发票、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025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0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