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8日、2022年2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三票聚酯树脂粉体涂料。经平潭海关驻金井办事处监控科查验抽样送检。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均属于固体废物;聚酯树脂粉体涂料(灰)属于固体废物,上述货物共计64.15吨。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
以上行为有海关移交材料、报关资料、查验记录、鉴定结论、收取担保凭单、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查问笔录、企业报告、企业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积极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