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冻墨鱼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19:27: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4次

    2017年10月9日,当事人以其他监管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征免性质为“远洋渔业”,共申报进口商品13项,商品名称为“冻带鱼”等鱼类,申报件数为2710件,申报净重53756.5千克,申报总价为43049.2美元。2017年10月11日,我关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并经中国检验认证理货,发现该票货物存在数量申报不实及未申报情况。该票货物实际有14项商品,申报第9项“冻牙鲆”、第13项“冻海鲶”实际未发现,另有“冻兔头魨”44780千克、“冻鲣鱼”20千克、“冻豹鲂鮄鱼”2040千克未申报。第1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冻带鱼”,申报数量为1240千克,实际数量为1300千克;第4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冻墨鱼”,申报数量为100千克,实际数量为137.5千克;第5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冻青鲨”,申报数量为1069千克,实际数量为1116千克;第7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冻西非马鲛”,申报数量为191千克,实际数量为103千克;第10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冻马面魨”,申报数量为122.5千克,实际数量为70千克;第12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冻大眼鲷”,申报数量为48660千克,实际数量为3880千克。当事人申报进口“冻带鱼”等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和部分货物未申报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款征收。2018年2月12日,经我关计核,该票货物漏缴税款共计60020.15元人民币,滞纳金60.02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中国检验认证检验证书、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编号2017-249)、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马关违字【2018】5号)、我关商请函(马关风函【2017】87号)、总署监管司复函(监管函【2018】20号)、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入境货物报检单复印件、后补单证、电子邮件打印件、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6.2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