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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提供进出口商品相关单证完整资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长乐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1 16:20: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4次

       2017年3月9日,我关对当事人实施常规稽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2014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进出口贸易21票相关单证完整资料。3月15日,我关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正。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关稽查征求意见书》、报关单证、当事人报告、询问笔录、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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