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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粗制氢氧化镍、粗制氢氧化钴等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鄞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8 15:25: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51次

    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粗制氢氧化镍、粗制氢氧化钴等货物共计16票。申报粗制氢氧化镍、粗制氢氧化钴等商品16项,共计1839202.1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2835299000、7501201000、8105201000,申报CIF总价共计5863424.23美元,经查,上述货物的实际完税价格计人民币38118664.55元。

    经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产生的燃油附加费等费用未向海关申报,共计75500元人民币。鉴于事前当事人单位未关注该费用情况,也未提醒货代公司在预报关前向船公司确认相关费用金额,造成了漏报燃油附加费违法情事的发生,从而导致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定,上述16票报关单涉及违规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38118664.55元,应缴税款计人民币5001419.24元,已缴纳税款计人民币4991547.74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9871.50元,漏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约0.2%。

    以上行为有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证资料、费用明细、查询问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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