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镍氢蓄电池720个,申报商品编号85075000,申报价格CIF5065790.4元,申报特殊关系确认为否。
经查,报关单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