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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电池买卖双方关系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0 12:18: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7次

    当事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海关申报自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镍氢蓄电池720个,申报商品编号85075000,申报价格CIF5065790.4元,申报特殊关系确认为否。

    经查,报关单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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