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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圆珠笔笔尖粒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2 15:15: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2次

    当事人于2014年5月30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以进料对口、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圆珠笔笔尖粒、圆珠笔尖粒26批,共443004.2千粒,申报价格合计CIF1574748.0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6089990,退税率均为13%,对应料件品名为碳化钨球珠毛坯,商品编号83089000,进口关税率均为10.5%,增值税率17%。

    经查,报关单6票项下实际出口圆珠笔笔尖粒,共14784千粒,多报少出215.6千粒,价值CIF745.04美元,其中215.4千粒灭失,经海关计核,灭失料件价值人民币3865.4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61.84元。

    经查,报关单项下3项实际出口圆珠笔笔尖粒19871.6千粒,多报少出126.4千粒,价值CIF419.67美元。

    经查,报关单等项下58项实际出口圆珠笔笔尖粒、圆珠笔尖粒414961.7千粒,少报多出6955.1千粒,价值CIF26703.79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浦东海关检查记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实际出口货物发票、装箱单等为证。

    一、报关单等6票项下多报少出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元。

    二、报关单项下多报少出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三、报关单等项下58项数量申报不实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以上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9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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