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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冻煮北极甜虾规格型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日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0 20:26: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6次

      2018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的15票报关单项下进口冻煮北极甜虾1435995千克,申报规格型号为"PANDALUS BOREALIS",即北方长额虾,申报货值5206390.40 美元;实际规格型号为“PANDALUS MONTAGUI”,即蒙氏长额虾。2020年3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项下进口冻煮北极甜虾24000千克,申报货值 125280 美元,申报规格型号为“PANDALUS MONTAGUI",实际规格型号为"PANDALUS BOREALIS"。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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