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7日,当事人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台快速镀铬机。经查,机器铭牌型号显示为CRL09、序列号9441、生产日期2021,与申报铭牌型号CRL11不符。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据;(2)查验记录单;(3)归类认定书;(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