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5日,当事人以C类快件货样广告品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塑料卡,申报税号:85235290,申报数量:1个,申报总价:120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2000 个,实际价格约为1.81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因工作失误,将数量2000个申报为1个,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所指之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货管查私报告单、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