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进口芯片过程中,因产品价格申报有误,导致两票货物价格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
二、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间,当事人在进口芯片过程中,存在低报运保费行为共计34票,高报运保费行为共计140票。
三、2017年至2018年5月间,当事人漏报部分境外运费。上述行为一及行为二中所涉34票低报运保费行为共计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54980.36元;行为三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82669.17元。
以上行为有1.《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19年第25号、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0年第01号;2.企营业执照、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当事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4.询问笔录;5.报关单及随附资料;6.专项审核报告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在进口过程中高报货物运保费共计140票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之规定,因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