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 2019年6月至9月代理的175票申报为"一般贸易进口"的旧机电,在申报系统申报中,出区申报环节填写“已预检验”、进区申报环节未申请“预检验”而取得《通关无纸化进口放行通知书》办理出区手续,导致系统未实现对进口旧机电的布控和现场查检,涉案货物总价值527.98万美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货物的发票、运单、航空单、通关无纸化进口放行通知书;E-ciq系统截图;货物的报关单号、报检单号、工作单号关联清单;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等书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代理报检企业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 1 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