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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指示灯税号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7 23:09:10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340次

      2015年9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其中第7项货物指示灯申报商品编号为85312000申报总价55266欧元。经查该项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9405.6000。同时经调查当事人2015年9月14日向海关申报进口的货物中有白色信号灯5个总价2165欧元存在上述申报不实情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漏缴税款约人民币94808.61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759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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