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在执行电子账册期间,进口的保税料件-端涂胶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涉及保税料件-端涂胶403.66千克,货物价值人民币8352823.22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387142.44元。
以上行为有电子账册、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