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进口聚乙烯醇卷膜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3 13:00: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1次

    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聚乙烯醇卷膜,商品编号3920999090,C&F总价27756美元重量46260千克。经查验并鉴定实货中有9120.6千克聚乙烯醇薄膜生产过程中的边角料、下脚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22年7月22日天津新港海关对当事人下达天津新港海关责令退运决定书(津新关责退字【2022】A29号),2022年7月29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定结论、查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