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次级硅油纸5212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4811599900,总价25107.6欧元。经查,实货中有26680千克次级硅油纸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11月7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报关单及随附单据、鉴别报告、付汇单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