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旧青贮机1台,申报价格13250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8433599001。经查,实货状态为旧,当事人未提供有效的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经核算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202784.2元。
上述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大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