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7月3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两票酒类。其中报关单第三项“音韵调配型日本威士忌”138箱和报关单项下第一项“砂洲单一麦芽珍藏威士忌”182箱,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208300000(进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20%),原产国均为日本,C&F总价分别为6072美元和8008美元。当事人在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将上述两种货物擅自销售,违反商品检验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货物销售收款银行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6074元,科处罚款22926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