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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支重轮等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18 19:31: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4次

      2019年1月21日当事人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商品名称分别为支重轮、配重、悬臂、驾驶室、液压缸、链轮齿商品编号分别为7326901100、7325991000、7326901100、7326901100、8412210000、8483900090,申报数量分别为1件、1件、1件、1件、3台、2件申报总价分别为285美元、256美元、430美元、85美元、125美元、340美元总重量为73.2吨。经查该票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单位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当事人于2019年9月10日将报关单项下全部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和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检验报告、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4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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