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6日,当事人向宁德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褐煤,申报重量54940吨,申报价格2822267.8美元,消费使用单位为当事人。2023年3月7日, OCEAN GLORY轮运载该批褐煤靠泊当事人码头(海关监管场所),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理货该批褐煤重量54950吨。2023年3月10日,该批褐煤卸货完毕存放于该码头A8堆场。同日宁德海关查验一科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发现该批褐煤短少。经理货, A8堆场剩余褐煤重量51430吨,重量短少3520吨。经查,当事人为该批褐煤的实际控制人,当事人不知情且海关尚未对该批褐煤查验、放行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8日擅自取用褐煤3520吨入炉燃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煤炭购销合同、查验记录、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重量证书、当事人散装货物堆垛丈量报告、企业情况说明、视频监控资料、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提取海关监管货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工商银行宁德分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