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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向海关申报走私进口服装等奢侈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8 19:55: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1次

      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当事人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通过境外网购平台、境外商店及个人购买服装、鞋、包等奢侈品后将货物走私进境。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627374.83元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133415.46元。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海关交款通知书、移送行政处理函通知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及讯问笔录、签认的走私进口奢侈品统计表、商品购买明细及支付明细、客服与当事人的聊天记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全部走私货物。没收在扣走私货物鉴于其他走私货物已经销售无法没收追缴走私货物相应等值价款人民币609315.03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2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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