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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将保税砂糖用于生产内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普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3 20:24: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9次

      2019年7月经金石滩海关对当事人的加工贸易手册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发现当事人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因工作过失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将保税砂糖用于生产内销的水果罐头。

      移交单、稽查结论、调换砂糖明细、砂糖进口报关单、箱单、发票、合同、税款计核证明书、相关当事人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生产月报表、砂糖出入库记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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