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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单面瓦楞纸成型机等货物未提供许可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11 16:25: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1次

    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海关申报自中国台湾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单面瓦楞纸成型机等5项货物。其中:1、单面瓦楞纸成型机1台,申报商品编号8439200000,申报价格C&F人民币1179819元;2、热熔胶机1台,申报商品编号8477800000,申报价格C&F人民币119865元;3、热熔胶机1台,申报商品编号8477800000,申报价格C&F人民币120134元;4、裁纸机1台,申报商品编号8451500000,申报价格C&F人民币197678元。

    经查,上述进口货物实际为旧品,进口需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其中,单面瓦楞纸成型机进口还需提供《进口许可证》。经核定,单面瓦楞纸成型机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337194.5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报告、海关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4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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