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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商品币制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秦皇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4 19:25: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9次

      2020年10月13至16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三票货物在出口申报时币制申报错误将总价422187人民币的货物申报为422187美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委托协议、查问笔录、身份证明材料、未退税证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影响统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项和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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