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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半焦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唐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4 19:58: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2次

      2018年7月当事人在唐山海关申报出口伊朗两票半焦炭两票报关单项下实际装船出现溢装溢装数量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5%。 报关单项下实际装船数量为15570吨溢装数量超出数额555吨货值67.85万元;报关单项下实际装船数量为2160吨,溢装数量超出数额312吨货值39.97万元。合计涉案货物数量为867吨涉案货值人民币107.82万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笔录、公司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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