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5日,当事人以进料料件内销监管方式,向白山海关申报进口袋装雪糕棒半成品1票,成交方式为CIF,未申报运保费。经核实,该报关单货物关联加工贸易手册的30票料件进口报关单,成交方式均申报为FOB,并申报了运保费。当事人未将原进口料件的运保费计入完税价格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漏缴税款人民币89562.14元。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以进料料件内销监管方式向白山海关申报进口木制雪糕棒半成品2票,关联手册相应备案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通用国际贸易术语且“合同价格与总值”条款中未提及保险费支付情况,未申报保险费,同样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两票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885.89元。
以上行为有的查问笔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送核表、资料清单、核定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关移送报关单、合同案件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9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