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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非合金钢热轧酸洗卷板币制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长春兴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4 20:04: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2次

      2019年10月16日,当事人申报的进口报关单第四项商品品名:非合金钢热轧酸洗卷板,数量20030千克,申报价值97986.76美元。经企业自查发现,实际总价应为97986.76人民币.企业发现后,主动向海关报明惜况,纠正错误。当事人公司上述行为已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1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2.企业情况说明;3.境外汇款申请书;4.支付凭证;5.报关单修改申请表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鉴于你公司在海关发现前自查发现并主动报明,且向海关提交了修撤单申请单,消除了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減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教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视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決定又不申清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輸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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