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1年6月24日收购了江华县桥市华发蔬菜基地的1796千克甜豆,并于当天加工包装申请检验检疫后供货,当事人在6月24日将该批甜豆报关出口至澳大利亚。江华县桥市华发蔬菜基地作为甜豆的供应基地,其备案种植基地资质已于2021年5月28日被取消。当事人单位收购了非备案基地的蔬菜作为原件加工后供应给出口商出口。
以上行为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核查移交资料、查问笔录等为证。
本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