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海关于2020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开展稽查,要求当事人提供2017年11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出口报关单证和随附单证以及与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往来函电,当事人未能提供。2020年11月23日,揭阳海关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而当事人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查问笔录、营业执照、企业报告、照片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七条二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