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4日,当事人擅自将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964头免税进口牛抵押,于2021年3月19日抵押合同到期解除抵押;2021年3月19日,当事人擅自将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532头免税进口牛抵押,在海关查发该违法行为以后于2021年9月3日解除抵押。经计核,上述擅自抵押的1496头免税进口牛抵押时的总价值为7119854.9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擅自抵押海关监管货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动产担保登记证明、情况说明、抵押牛汇总明细表、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2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