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2年7月到2022年8月以 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两批货物,申报名称为碳砖,申报商品编号为2803000000,申报数量分别为151560千克、100040千克,申报价格分别为FOB918000美元、612000美元,出口退税率为0%。经查,上述两票货物的实际价格为人民币771120元、514080元,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当事人于2022年 7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三批货物,申报品名为丁基橡胶板等,申报出口总价为FOB2853612美元,出口退税率均为13%。经查,上述三票货物的实际总价为人民币2397034.40元,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经当事人自查后主动向海关报明。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 情况说明等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针对报关单申报不实,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分别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针对报关单申报不实,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分别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 1500元。
综上,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