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8日和8月3日,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两票8柜聚酯树脂粉体涂料,申报数量分别为142800千克和47600千克,经钦州港海关取样送检,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的鉴别报告结论均为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过磅,报关单项下固体废物实际数量为152250千克;报关单号项下固体废物实际数量为51010千克。根据钦州港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 知书(钦港关退〔2022〕037、038号)的要求,上述固废已分别于2022年8月29日和2022年9月5日退运出境。当事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