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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旧激光焊接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邕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5:57: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3次

    2021年11月5日,邕州海关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稽查范围内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1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友谊关海关申报的两票进口报关单,共申报进口旧激光焊接机6台,申报商品编码为8515809010,申报价格565871.88美元。申报时报关单中“许可证号”一栏填制为空白,当事人未向海关提供进口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7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5号公告》规定,归入商品编码8515809010项下的旧激光焊接机属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所列的申报不实违规情形,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邕州海关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经办人员工作不够细致、存在疏漏,没有看到网上海关总署及商务部颁布的关于旧机电产品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48400元,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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