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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日本食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6 12:2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8次

    2023年6月21,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食品等一批货物,申报名品为36种,数量为21708.712公斤,申报金额8293780日元。经海关查验查获,其中7种食品产地为禁止进口的受核污染地区,共计食品11280盒(袋),货值为6.46万元人民币。当事人由于发货方操作失误造成的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

    以上行为有一线入区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原产地食品路线图翻译;原产地证及图片;海关移送材料;情况说明;缉私综合应用系统查询记录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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