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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阿根廷葡萄酒价格申报不实低保价格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1-06 22:16: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9次

    2017年9月至2022年10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阿根廷葡萄酒共计12票。经查,当事人通过低报价格方式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行为。经海关计核,上述葡萄酒低报价格部分完税价格人民币1333893.45元,偷逃应纳税款人民币595873.54元。

    以上行为有走私货物进口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海关核定偷逃税款证明书、有关进口货物邮件资料,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对外付汇凭证、历年财务报表、现金账册、销售增值税发票、违法违规查询记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低报价格部分走私葡萄酒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因货物不便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追缴走私葡萄酒等值价款人民币1333893.45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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