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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丙烯酸浮雕中层料使用未经出检验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2-21 07:06: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1次

    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批丙烯酸浮雕中层料等货物。其中03项申报品名为SDP-105A+无溶剂环氧底漆+16KG/桶,申报商品编码为3208909090,申报数量220桶,申报金额为人民币156200元;04项申报品名为SDP-105B+无溶剂环氧底漆固化剂+8KG/桶,申报商品编码为2921300090,申报数量220桶,申报金额为人民币41800元。经查验并取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上述两项货物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危险货物类别分别为9、8,建议包装类别均为III类。经查,该两项货物系由当事人加工生产,产地:福建莆田。当事人未就生产出口上述两项货物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事实。货值共计人民币198000元。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单、《检测报告》、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贰拾元整(¥ 1782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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