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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三角钢琴价格申报不实偷逃税款违反海关海关监管洋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9 08:10: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次

      当事人作为经营单位,于2018年4月至2020年10月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28票货物,申报货物有旧琴凳、旧三角钢琴、旧立式钢琴等,申报数量共计1887计量单位,申报价格共计1545880000日元。经查,当事人通过调低高税率的旧三角钢琴和旧立式钢琴价格,调高低税率的旧琴凳、旧琴椅价格,以保持总金额不变的方式制作虚假报关发票。

      经核定,当事人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63456.7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税款核定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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