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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托盘等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3 18:39: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空箱,共有集装箱5005个。2023年8月10 日,海关在查验中发现,集装箱内有纸箱、托盘等杂物。经取样送宁波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及称重,上述杂物中的纸箱等为固体废物,净重750千克。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情况说明;3、鉴定报告;4、退运资料;5、申报单证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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