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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淫秽物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6 18:05: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4次

  2023年7月27日,当事人以9610跨境电商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包裹。经查验,发现分运单的包裹项下的50个亚克力材质展示板疑似为淫秽物品。8月6日,经福州海关缉私局鉴定,上述50个展示板均为淫秽物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经查,当事人明知上述物品为国家禁止进出境的淫秽物品,仍向平潭海关申报出口。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及随附资料、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明知申报物品为国家禁止进出境的淫秽物品,仍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上述淫秽展示板50张,并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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