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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丙烯腈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2 00:18: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7次

    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二项申报品名“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重量25604千克,C&F总价2688420日本元。经查验并鉴定,该项有22380.7千克实货为不同种类的塑料再生颗粒混合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23年12月5日,天津新港海关对当事人制发并送达责令退运决定书(津新港关缉责直退字【2023】27号),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二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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