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寒天晶球果冻等价格申报不实偷逃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厦门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7:52: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6次

    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当事人为少缴纳税款,逃避海关监管,伪报贸易性质,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寒天晶球果冻等货物,以“对台小额商品市场交易”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到厦门大嶝对台小额贸易市场,并运出该市场在境内销售,共计进口寒天晶球果冻等货物4票。其中。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等值价款为人民币718265.42元,偷逃应纳税款人民币207152.98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报关单、记账凭证、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上述货物,但鉴于该货物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追缴上述货物等值价款共计人民币718265.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通过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17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