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6月9日、2023年6月12日、2023年6月26日向梧州海关申报进口共4票“再生铝铸件”,申报重量分别为21210千克、36150千克、26820千克、93030千克。
梧州海关对上述4票货物实施查验,发现该4票货物中分别有废弃铝水箱440千克、未经拆解的变速箱阀体2320千克、未经处理的混合金属块1280千克、以及已拆解和未拆解完全的废旧机电设备拆解件1180千克,经取样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鉴定上述该4票货物中的废弃铝水箱、未经拆解的变速箱阀体、未经处理的混合金属块、以及已拆解和未拆解完全的废旧机电设备拆解件共计5220千克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