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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罐箱电伴热装置等货物实际运费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21 23:2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7次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共3项,分别为罐箱电伴热装置25个、温度传感器216个及管套5千克,申报成交方式为FOB,申报运费939.10欧元。经查,上述进口货物的实际运费为3740.85欧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625307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314.4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运费清单、海关查问笔录、海关稽查通知书及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

    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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